(一)開展摸底排查。非傳輸通道9市要組織開展轄區內35蒸噸/小時以下燃煤鍋爐的全面排查,確保排查到位、無一遺漏。建立35蒸噸/小時以下淘汰燃煤鍋爐清單,組織相關企業(單位)制定“一廠一策”具體淘汰方案,明確完成時限、替代方式,有序推進淘汰工作。(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,非傳輸通道9市政府落實,以下任務均需9市政府落實,不再一一列出)

  (二)多種方式替代。擴大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,優先利用現有周邊企業蒸汽(熱源)實現集中供熱替代;對于具備條件的地方,積極推動燃煤鍋爐改燒天然氣、改電等清潔能源替代方式。對于置換大噸位燃煤鍋爐的,要在符合當地熱力規劃的基礎上,嚴格落實煤炭消費總量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“等量或減量置換”要求。(省住房城鄉建設廳、省發展改革委、省生態環境廳、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、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)

  (三)嚴格淘汰標準。完成淘汰的燃煤鍋爐要達到主體拆除、所有連接管道和線路切斷的淘汰標準,并依法辦理鍋爐注銷相關手續。因客觀條件無法實施主體拆除的燃煤鍋爐,必須做到主體移位。各有關市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淘汰的35蒸噸/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完成情況進行驗收,督促企業(單位)完善淘汰鍋爐檔案材料、落實淘汰要求,確保淘汰工作落實到位。(省生態環境廳、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)

  (四)加強政策扶持。各有關市可根據工作需要,研究制定獎補政策,統籌使用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及省、市、縣級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資金支持35蒸噸/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淘汰,保障淘汰工作順利開展。落實國家清潔能源價格支持政策、配套費減免政策,提高相關企業(單位)淘汰燃煤鍋爐的積極性、主動性。開辟綠色審批通道,對燃煤鍋爐淘汰過程中涉及的立項、可行性研究、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施工等審批手續,各相關部門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,最大限度縮短審批時限。(省財政廳、省發展改革委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、省生態環境廳、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、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)

  (五)強化環境監管。要加強燃煤鍋爐的環境監管,對于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、超標排放、偷排偷放等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,并落實按日計罰、限產停產等進一步處理措施。建立長效工作機制,持續開展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燃煤小鍋爐及低空排煙設施排查工作,一經發現,應立即依法予以取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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